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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银监会p2p信息披露指引关键点

2017-08-28 10:17:42

  2017年8月25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至此正式宣告,规范网贷行业运营的整体监管框架已经部署完成。随着银监会的出手,平台信披的短板终于被扣上,整个网贷行业的监管闭环将被打通,所有平台都将在监管视野内运营,业界所普遍诟病的诈骗、非集、跑路等行业乱象将有效得到遏制!对于公众颇为关注的逾期信息要求,《信披指引》明确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金额即界定为逾期,相关逾期信息均建立在该基础上统计计算。下面小编给大家解读一下p2p信息披露指引。


p2p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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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键时间节点,“6个月整改过渡期”,逾期未整改将影响备案。
  《P2P信披指引》第二十五条明确,已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2、近似于上市公司信披要求及惩戒,P2P平台需指定专人负责信披事务,不得拖延披露,一旦违规将受处罚。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可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
  未按本指引要求开展信息披露的相关当事人,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
  3、与备案指引“保持队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身影再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的审核信息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网贷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资金运用流程等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上一年度合规情况审查报告。


p2p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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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P2P平台需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征信报告的逾期情况、在别家平台借款情况及涉诉、处罚等影响还款的重大信息。
  理想情况下,这一规定或让一人多贷及多头借贷情况能得到有效遏制。不过现实是①网贷平台借款不良记录并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②征信报告需获得借款人授权③网贷行业尚未建立完善的借款人信息共享机制,该项规定落地难。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
  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当包含借款人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应当包含借款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5、关联融资被正名,解除了自融嫌疑。
  与此前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有异曲同工之处——若信披充分,关联方融资、关联方担保或与有关联关系的保险公司合作皆被允许。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信息,其中包括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
  关联关系借款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完成的借款总余额。关联关系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网络信息借贷中介机构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6、网贷暂行办法及《P2P信披指引》替代中国互金协会出台的“最严信披标准”成为P2P平台信披合规的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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