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8日,《关于做好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通知》对网贷平台的整改验收阶段做出了具体、详细的部署,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同时该通知也透露出上海地区的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需经历过整改验收,才能进行后续的备案工作。那么2018年上海p2p网贷平台备案该怎么做呢?
P2P网贷备案
一、平台成立时间问题
平台设立时间问题是否以2016年8月24日为节点的问题。小编认为,对此问题不可片面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如以此为准,在目前上海部分工商部门已经可以对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变更股权的下,无疑将发生“买壳”行为以逃避监管。监管部门以此时间节点划线的目的在于鼓励可持续经营并有足够长时间运营经验的网贷平台进行备案,而非临阵磨枪的为了迅速通过备案而收购一家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将其包装成看似完美无缺的临时摊似的网贷平台,这无疑将会与监管的初衷相背离。
此外,要注意的是,即便平台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4日之前也不能确保是万事大吉,还有一个条件是运营网站的上线时间亦需在此之前。有的网贷平台如存在2016年8月24日之前运营网站系由注册在其他地区的关联公司运营者,在备案时需向金融办详细说明缘由并确认网站运营主体即备案主体,不再发生变更。
二、做好信息披露合规的问题
平台信息披露需严格按照银监会颁布的《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进行平台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的披露。并且不可忽视的是,不仅要在运营网站披露前述信息,平台运营的APP、微信公众号等其他网络渠道亦需披露前述信息。
三、存管银行的问题
为了防止出现存管银行存而不管的问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7年12月7日正式下发《互联网金融个体网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下文简称“业务规范”)和《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根据此规范的要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建立存管银行白名单制度,由此,网贷机构不仅需要选择在上海市内设有实体机构的存管银行,还要对照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后续公布的存管银行白名单予以选择存管银行,如不符合前述两项规定,需及时更换符合要求的存管银行。
P2P网贷备案
四、业务合规整改问题
网贷平台除了需按照《上海市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实施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中的145项细化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外,在以下几个方面需特别重视:
现金贷业务方面
何为现金贷,目前根据《关于规范整治“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称凡符合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小额资金出借业务即为“现金贷”业务。该通知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借款额度为多小、期限多短、利率多高即构成现金贷业务。但从监管口径而言对借款人年化利率达到70%以上即构成现金贷业务。由于现阶段监管层目前对现金贷业务采取的几乎是一刀切的态度,目的在于防止现金贷存在放贷平台资质良莠不齐、利率畸高、催收不规范、侵犯个人隐私、以简单的高收益覆盖高坏账无法实现可持续长久经营等弊端而给金融系统造成负面影响。广大网贷平台目前阶段需暂时回避。如某些网贷平台确实依赖现金贷业务予以经营,一方面可以考虑为外部输出自己优良的风控技术从而达到盈利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尝试重新设计产品结构以达到符合监管的目的。
存量违规业务的处理问题
虽然网贷机构备案时需要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平台现有的主要业务模式说明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但对于历史上的存量违规业务,也会加以说明。这也是反映网贷中介机构是否积极拥抱监管的一块试金石。律师在撰写法律意见书时需说明网贷机构自收到注册所在去整治办(金融办、局)的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整改期间总体违规业务余额的增减情况(监管要求是只能减少不能增加),阐明彻底停止新增各项违规业务的具体时间,如存量违规业务未压降至零需阐明后续的整改计划。由此,网贷平台应特别重视对存量违规业务的清理工作,不可盲目的再顶风作浪的加量违规业务,如在备案时违规业务余额比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未有减少,则可能会影响到备案通过。
平台广告宣传问题
网贷平台在广告宣传方面特别要对《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引起重视,该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2017年12月21日工商总局广告司发布的2017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称上海证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捞财宝APP”和捞财宝官网,宣传“新手专享96982期10.0%年化收益率”等有关收益率宣传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017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对此,广大网贷平台在宣传产品收益时普遍采取“年化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目标利率”的做法在该案例的出现下显得岌岌可危,稍不留神就容易给工商部门认为是暗示产品无风险的宣传,从而在备案时留有行政违法记录的尾巴。故而,网贷平台可以考虑是否采取“协议约定历史年化收益率”等更保守的字眼予以宣传产品收益,从而避免招徕工商部门的处罚。
风险备付金问题
监管部门一直不支持风险备付金的存在一方面是想打破投资者对网贷平台总抱有存在刚性兑付的心理,另一方面也是制止平台防止平台大张旗鼓的利用风险备付金大做文章,从而误导投资者。风险备付金并不是不可以设立,只是与传统而言的风险备付金有所不同。一是来源不同。以前网贷机构往往是于放款时直接预扣一部分本金作为风险备付金或是于借款人还款时抽取一部分利息作为风险备付金。监管层现要求网贷机构如需设立风险备付金完成代偿者,必须是从平台自身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风险备付金。二是性质不同。之所以有风险备付金能不能设的疑虑在于存在某些网贷平台利用风险备付金大做文章,容易误导投资者认为投资似乎是上了保险必定可以保本保息。因而监管者一方面考虑到平台在发生坏账又急需本着负责的态度对投资者及时兑付本金及收益,从而允许平台从利润中提取一定量的资金作为风险备付金以供代偿投资者,但这个风险备付金的性质上属于网贷平台的内部运营方式,网贷平台只能在内部设立风险备付金,不得对外宣传、明示或暗示平台设有风险备付金。
据悉,上海地区的网贷平台只需聘请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即可,监管部门并没有预先框定哪些律所是必选项,但监管部门希望看到的是网贷信息中介机构聘请的是勤勉尽责的律师事务所,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工作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聘请的应当是互联网金融领域专家级别的律师,其将与会计师事务所一道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化持久运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