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看重的是监管性,如今互联网金融成为了炙手可热的行业,不管是理财产品还是网贷行业都被它包揽,在两会期间也有提到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它的关注度很高,金融行业的风险性也一直是大家讨论的话题,如何使风险性得到控制才是重点,针对互联网的监管制度需要详细的设计。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首先是行为监管。如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受教育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制定公平交易、反欺诈误导、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充分信息披露、消费争端解决、反不正当竞争、弱势群体保护、广告行为、合同规范、债务催收等规定或指引;其次,互联网金融行为能力监管理念。
具体监管制度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设计:
第一,确定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准入门槛、技术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P2P和众筹平台不能自身或者通过关联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提供担保;允许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但要对担保公司的风险进行防范;如需要小贷公司进行担保就需要修订相关规定。
第三,托管账户设置。P2P与众筹在账户设置上应遵循账户分离的原则,即用户资金和网站运营资金分账管理和使用,以防范网络平台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投资金。平台接受客户投资金的,应当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账户,二者应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明确投融资信息的发布形式,该形式的确定方式应充分发挥网络降低传播的成本特点,可以采取网络的形式进行宣传。美国为了降低企业证券发行成本,放松了对私募发行宣传的限制,允许通过报纸、网络或电视进行公开宣称。
第五,强化融资者和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包括披露信息的内容、披露的标准、披露主体及法律责任;
第六,赋予平台有风险提示和对投资者和融资者教育义务。
第七,平台有对融资者信息审核的义务。
第八,对平台参与主体各方要有相关的规定。融资者的资格和融资额度的规定;投资者的资格和投资的额度规定。
第九,互联网金融客体监管制度。对P2P平台的融资工具要有规定,如是民间借贷就只能是《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不能变相为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平台。股权众筹的融资项目要有相关规定不能是国家禁止融资的项目。第十,平台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金融在两会期间提到之后,监管的制度与弱到强,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在不断的完善中,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业务与新模式,采用互联网的优势性使信息更加透明化、协助性强。所以这也是危及到了传统的贷款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