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年里,新金融行业经历了无数的考验和磨难。各种细分行业的监管措施纷纷出台,行业变得愈发规范。那么2018年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规有哪些呢?本文将带你从几个法律法规来分析一下。
互联网金融发展
一、网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对于网贷行业而言,2017年已经基本确定了行业的监管基调。自年初开始就先后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文件。
各家平台最为关注的备案问题会在2016年落定。监管将在明年一季度启动P2P备案工作,且备案公司数量有限。目前有关于备案的相关法规只有2016年11月流出的一份署名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各地具体的备案细则则由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发布。
零壹研究院副院长陈小辉认为,网贷机构的备案管理很可能是对P2P行业的过渡性监管,下一步监管层将会采取持牌监管的方式来监管网贷行业。
二、区块链:《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2017年8月、9月,国务院接连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两份文件鼓励开发区块链等新技术、明确区块链在国家技术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在《指导意见》中重点提到,相关企业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
基于本身的技术特点,区块链行业目前更多应用在数字货币和金融记账领域。
在数字货币方面,央行已经在17年9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正式将数字货币融资(ICO)定性,称其“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且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公告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
在“一刀切”之后,国内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纷纷出海,国内数字货币交易开始销声匿迹转向地下,监管层也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互联网金融发展
三、消费金融:《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何时出?
有关消费金融领域,2017年监管主要关注的是网络小贷和现金贷两个方面。
2017年12月,银监会先后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56号文)和《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对网络小贷和现金贷进行监管。
56号文要求各地监管机构应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网络小贷的总结汇报工作并提出长效建议。
141号文中并没有对时间做出限定,而是直接从源头上卡死了现金贷的资金来源。根据函件,消费金融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合作放贷的业务类型与模式全部叫停。监管层要求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与无放贷业务资质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根据以上两份文件来看,在网络小贷方面,银监会可能会继续关闭网络小贷的注册通道,并且着手研讨相关监管细则,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2017年还未出台的《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至于从2015年开始就在征求意见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明年是否定稿也有待猜测;在现金贷方面,监管层则可能联合各地金融局及自律组织严查违规现金贷公司,严格限定现金贷公司准入规则。
四、支付:《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
根据统计,2017年共有68家支付机构被罚,总计被罚95次,其中最多的原因是“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至于细节则未对外披露。在被处罚的支付机构中,连支付宝和财付通这样的巨头公司也未能避免。
纵观2017年,在年初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记者会上周小川和范一飞都曾对支付机构挪用备付金的情况表示关注。范一飞还表示,支付市场上供大于求的情况比较严重,行业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
另外,在央行21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中还对无证机构违规开展业务和二清业务违规行为;281号文则聚焦整个支付业务流程中诸多潜在风险点,围绕支付创新、市场秩序、终端管理、小微商户、代收业务、支付接口、跨行清算以及监督管理多个维度展开,并给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281号文中提到,跨行交易必须经过银联或网联平台。但是结合现在网联的情况来看,明年监管的重点可能会集中在两方面:
1、全面加强对无证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尽可能将支付机构规划到银联或网联阵营之中。
2、加强网联建设,至少要在明年6月30日之前满足日渐增长的支付需求。
五、打非:《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文对《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非法集资”给出了定义,此外,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这一条款意义重大。
意见稿也划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意见稿中指出,如果有公司存在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存在设立互金公司、交易所、互助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行为时,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
也就是说,在后续的网贷中介机构、网络小贷公司等各类金融公司注册过程中,各类监管部门可能会增加一道有关非法集资的审查过程。
可以预见的是,在2018年监管依旧不会放松对各个行业监管,一直被提及的“监管沙盒”也可能会被写进后续的法律法规之中。至于行业将会变成怎样?或许也只能是在监管浪潮一波波的冲刷之下留下几颗“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