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到去年底,P2P网贷平台总数量达2358家,贷款余额达1036亿元。与此同时,问题接连暴露,网贷平台资金断链、关门跑路,甚至集资诈骗等案件层出不穷,迄今P2P网贷问题平台至少已逾287家。民众要求对P2P网贷严加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甚至提出了取缔P2P网贷平台等“过火”要求。可是,对P2P网贷监管政策,政府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至今尚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意见。中央政府虽成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调研机构,然而至今仍没能推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由监管机制缺陷引发的P2P网贷风险仍在聚集之中。
对P2P网贷平台监管的正确态度和科学机制,不仅关系P2P网贷本身健康发展,更关系到互联网金融长期繁荣与稳定。笔者认为,对P2P网贷监管应充分尊重我国客观经济现实,一切监管思路要从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大局出发,避免强烈打压式监管倾向,尤其防止超越客观现实、追求一劳永逸式监管方式,实现P2P网贷监管差异化和灵活性,最终通过有效监管实现P2P网贷跨越式发展。
作为互联网新兴金融业态重要载体,P2P网贷虽引入我国时间不长,但发展势头如雨后春笋,势不可挡,其中有民众需求与投资冲动的原因,更有互联网金融先进性、快捷性、便利性优势的驱动。网贷发展对推动我国金融业有效竞争、促进社会资金合理流向实体经济将起到重要作用。面对这种金融创新,政府在制定监管政策时,应顺应民众需求并服从于金融创新时代要求,出台一切监管政策始终围绕充分保护金融创新、满足民众投资需求、引导网贷健康的宗旨,切忌用旧有的、僵化的监管理念来看待互联网金融,来制定监管政策,尤其防范将草根式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管成一潭死水、或陷入中途夭折危险。
因而,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性应体现包容性、阶段性、差异化三个思路。本着扶持新事物、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度,通过制定积极的、正向的监管指引措施,正视当前P2P网贷存在问题,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制定监管政策,提出近期、中期、远期分阶段监管目标和监管量化指标, 对不同类型P2P网贷分类,并制定相应监管规范,制定一个总体监管框架,给各级政府、各级监管部门一定的政策弹性空间。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千差万别,只有推行总体监管原则与差异化监管政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才能有效遏制P2P网贷监管中片面倾向或两个极端倾向。
在制定P2P网贷监管政策时,监管职能部门既要看到P2P网贷现实需求性,充分意识到做好网贷监管紧迫性,也看到网贷监管是项社会系统工程,充分预估网贷监管艰难性。既要从经济发展客观现实需求考量,又要从整合社会监管资源、协调监管力量出发,达成监管总体共识,集中全社会监管力量,使P2P网贷监管少走弯路。
为此,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应尽力体现三种原则:一是体现紧迫性原则。若任由P2P网贷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三无状态”局面的延续,不仅对民众资金安全和经济健康发展不负责任,更是对互联网新兴金融业态的漠视。监管职能部门应加紧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研究和出台。二是体现协调性原则。克服过分依赖政府职能部门“关门”监管而出现反应迟钝、查处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等倾向,也须防止将监管权力集中于某一部门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监管力量,建立高效灵敏的社会立体监管体系,根据P2P网贷金融混合特征,确定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综合监管模式;对网贷实行全方位监管,增强网贷监管透明性、及时性,堵塞监管漏洞。基于P2P网贷平台复杂性及跨区域性,采取由单一监管主体向多元监管主体方向发展,由央行主要负责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指导地方政府发挥金融监管职能,金融办、工商、通信、网监部门共同协作,规范网络贷款平台总体运作。三是体现实际性原则。我国金融监管依然实行分业监管模式,监管上各自为政,同时,监管力量不足、素质不高,且监管理念和方式跟不上网联网金融监管发展需求。为此,理应在充分加强网贷行业正确引导、实现互联网金融业自律发展基础上,加快互联网金融人才引进与培训,充实监管力量,积蓄监管能量。进而适当吸收国外对网贷先进的、成熟的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监管实际,脚踏实地,制定科学合理监管政策,防止“高大上”不适中国网贷监管水土的监管政策出台,贻误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