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再次强调“持牌经营”理念,并将此前处于监管真空地带、未经许可的“定向委托投资”等资管业务形态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于P2P而言,对于将资管业务拆分、剥离的平台,《通知》指出资管业务仍然属于P2P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不合规不允许备案。那么此次资管新规对P2P网贷行业和投资人有什么影响呢?
资管新规
互联网资管新规对于P2P网贷行业的影响
虽然29号文将对一些P2P平台造成冲击,但其涉及范围较窄、影响规模较小。互联网资管新规可能会对三类P2P造成冲击:其一,将资管业务从原有P2P业务中剥离,宣称“我不是P2P”的平台;其二,引入基金、保险等资产管理产品打造一站式理财的平台;其三,代销违规金交所产品的平台。
对于将资管业务剥离的平台,29号文已经明确指出“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此前,不少定位于综合金融服务的平台将原有资产管理业务与P2P剥离,并由其他独立主体运营。但一些平台已经按照监管要求取得相关资质,拥有发行和代销资产管理产品的资质。对于未取得相关资质却仍然发行和销售资管产品的P2P平台而言,需要将违规业务压缩至零。不过,这类平台数量并不多、存量较小。
对于提供基金、保险等金融资产试图打造一站式财富管理平台的P2P而言,我们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互联网平台通过“代销”和“引流”两种模式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代销”的逻辑十分清晰,即互联网平台依靠代销资质销售基金、资管、保险产品等。相比于代销,“引流”更多的是信息展示+流量引导,我们在此将其定义为“联合代销”模式。“联合代销”模式下,平台一般与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或者关联方合作开展,陆金所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对于P2P而言,2016年8月出台的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P2P不得“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故P2P一般采用“引流”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以基金的“联合代销”为例,P2P、投资者、第三方代销机构签订基金交易三方协议,由P2P平台展示基金产品,投资者通过P2P网站引导实现基金开户、交易和查询,代销机构则提供包括开户、申购、赎回及未来可能的交易服务。比如人人贷为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引流,宜人贷则为宜信旗下保险代销和基金代销公司引流。
事实上,“引流”和“代销”的最终目的都是丰富平台资产类别,满足投资者个性化的资产配置需求打造一站式财富管理平台。就目前而言,“十三禁”中并未对P2P平台“引流”资管产品做出限制,所以我们认为此类业务原则上并没有违反监管要求。
至于P2P+金交所的合作模式,在去年金交所整顿过程中大部分平台已经下架金交所产品,存量规模较小,影响有限。
资管新规
对投资人有哪些影响
作为投资人来说,每一份指导意见、监管办法的出台其实都是对自己投资方向的一个指导,在这指导意义下认真分析监管的意图调整自己的投资方向才是智者之选。
在网贷监管细则整顿意见不断出台后,根据政策要求行业的定位,逐步调整投资方向,在网贷投资的圈子里,对于投资产品的选择主要集中在车贷业务之上,所以目前手中持有的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这类的产品也仅是之前的一些投资,加上精选分散的投资原则,这次的资管新规对于我们的影响极小。
最后,投资人要独立思考,理性分析,不要被动不动100000+阅读量的文章牵着鼻子走,其次,投资人应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坚持精选分散的投资原则,因为国内调控政策比较多,所以政策风险很难完全规避,适当分散后,就能从很大程度上降低风险,这个方法不仅适合网贷,也适合其它领域的投资。个人投资风险可控以后,该吃吃、该喝喝、该干嘛就干嘛去吧,类似于“29号文”跟自己的关系也就很小了。
综上,我们认为29号文重在强调任何金融业务都需要“持牌经营”,同时打击此前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互联网资管形态和违规金交所产品。鉴于P2P与金交所的合作存量较少,实力P2P(包括其股东)拥有代销/发行资管产品的资质,一站式财富管理型P2P采用的是“引流”而非“代销”模式,不过总的来说互联网资管新规对P2P行业的影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