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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介入p2p网贷法律现象分析

2015-03-27 16:39:42

近年来p2p网贷平台发展是有目共睹,这也危极到了银行贷款的事宜。现在慢慢的银行也开始介入了p2p网贷的法律和规章,商业银行参于期中是有它的必要性的。从商业参于p2p网贷行业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首先,是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业务的情况。


这几年P2P行业发展的非常迅猛。确实这个行业整个发展非常繁荣,也得到了国家对这个行业发展的战略层面的肯定。但与此同时,也面临一些风险。刚才很多专家都提到,这几年出现了一些网贷平台跑路,非法集资的现象,很长时间还存在着“三无”现象,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所以整个社会各界,对P2P这个行业的发展存在了一些担忧。

 

但这两年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传统金融机构,比如说商业银行,他们介入到这样一个领域,我们看媒体报道他们说是“正规军”介入,其实起到了一个稳定剂的作用。对P2P网贷这样一个行业,有利于它健康稳定的发展。这个现象的代表,一个是平安集集团陆金所,另外是一个招商银行和其他机构合作做的小企业E家投融资平台。

 

我个人了解到现在有8家有银行背景,或者金控背景的P2P平台。这里我列了一下,包括国开的金开贷和开鑫贷,民生银行的民生易贷、包商银行的小马bank、兰州银行的e融e贷、平安集团的陆金所、江苏银行融E信和银票宝、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家。

 

第二个方面是,商业银行介入P2P的必要性及法律上的可行性。


也就是向大家汇报一下,商业银行为什么参与这一块?它的必要性何在?法律上有没有合理性的基础?首先从必要性来看,也可以分两方面。一方面从社会效应和金融市场秩序的角度来看。当然它的意义包括践行普惠金融探索,同时由于传统商业银行强大的风险控制经验和专业能力,所以它的介入我们认为有利于促进P2P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另外一方面是从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来看,它也有相应的积极意义,比如说近年监管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逐渐加强,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商业银行积极发展低资本甚至无资本消耗业务,就成了一个方向,这样可以实现商业银行轻型化的转型。并且有利于商业银行介入互联网金融的主战场,开发新的业务领域。

 

从法律的可行性方面有四方面,其实刚才吴(景丽)法官也提到,一个是民间借贷这样一个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得到认可。第二方面因为P2P网贷平台实际上是一个居间的法律关系,而信贷居间业务在当前法规监管环境下,并不是一个特许经营的业务。第三方面是从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来讲,是可以找到一定的开展业务的基础。比如说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一般都包括资信调查、咨询、见证等业务种类。商业银行可以现有经营范围为基础,以现有业务品种为依托,以适当方式介入P2P网贷业务。最后一个是现在P2P业务确定由银监会监管,银监会从功能监管的角度,会统筹考虑商业银行的监管和P2P业务的监管,从而提供一个监管的可行性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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