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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新政对平台合规有哪些要求

2017-02-28 14:04:54

  P2P网贷监管新政对平台合规有哪些要求?2016年8月,《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2017年2月4日,《厦门市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17年2月14日,《广东省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发布;;2017年2月23日,《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发布。那么,这些P2P网贷监管新政对平台合规有哪些要求?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P2P网贷监管

P2P网贷监管


  一、P2P网贷平台登记备案的程序
  综合四部委《管理暂行办法》及《存管业务指引》来看,P2P网贷平台登记备案程序应分为两类:
  一是针对新设P2P网贷平台,其登记备案基本顺序应是: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登记地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委托办理资金存管。
  二是针对已存续P2P网贷平台,相比于前者,其前两项程序有所变化:首先应在经营范围明确网贷信息中介等内容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向登记地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申请并提交整改说明和资料,其余部分按照前述程序办理即可。
  另按照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将来金融管理部门将会汇同通信主管部门为P2P网贷平台登记新设一种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网贷平台需办理资金存管业务
  关于资金池和自融,是P2P网贷行业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区别真伪P2P网贷平台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建立资金池或进行自融,必然会走上涉嫌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的不归路。
  《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规定,P2P网贷平台应指定唯一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此处强调两个必须:存管人必须是商业银行而不能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是一家商业银行而不能同时选择两家银行作为存管机构,其立法本意应当是为了账目清晰,易于对账,防止资金委托人与存管人之间相互推诿。
  另外,为打消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对于P2P网贷平台的连带责任及商业信誉损失疑虑,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P2P网贷平台也不得将商业银行作为广告营销进行宣传。

 

P2P网贷合规化

P2P网贷合规化


  三、回归互联网借贷中介平台本质
  此举意在进一步“纯净化”P2P网贷平台,所谓纯净,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仅是互联网平台,而不进行线下推荐,不抢占传统金融机构物理地盘。
  2、仅是中介平台,而不参加借贷,不提供担保,更不承诺收益。
  3、仅从事借贷中介业务,而不从事债权份额转让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回归小额借贷
  对自然借款人和法人单位在同一平台和不同平台都做出了借款限额。自然人在同一平台借款不能超过2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不能超过100万;法人单位在同一平台借款不能超过10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不能超过500万。
  五、信息披露制度与每日数据交换对账制度
  信息披露直接关系着P2P网贷行业能否健康的前行发展,因此无论是四部委的《管理暂行办法》,还是《业务指引》,亦或是地方性管理细则都对信息披露做了详尽的规定,其立法意图在于保障投资人(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披露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借款人的各项信息,另一类是平台自身的经营状况信息。均要求将上述信息公布于官网和报送监管部门,供公众查阅。
  随着各项政策指标的下发,P2P网贷行业发展已经进入规范期。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在监管政策的指引下,P2P网贷行业合规化发展的脚步将会越来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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