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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细则
8月中旬,随着全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市网贷整治办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并随文同时下发108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简称“网贷合规检查108条”),由此拉开了新一轮全国范围内的P2P合规检查序幕。
受暴雷潮影响,7月中旬以来,大量平台资金大幅流出,引发行业流动性危机。相关数据显示,7月中下旬至8月中旬,网贷平台每周流出资金超过40亿元。直到8月19日局面才出现改观,网贷平台资金净流出情况开始好转,8月19日至25日当周净流出资金环比减少35亿元,8月26日至9月1日当周再次减少10亿元。
为了配合政府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以下简称“防控中心”)正加速推进省内P2P平台自动化接入该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非现场实时监管系统,实现监管数据的实时报送。
近日,多位行业人士告知新京报记者,监管方或将于7-8月间落实180余条的网贷备案验收细则。据接近监管方人士告诉记者,具体细则为187条。这是继7月16日中国互金协会及此前上海、广州、深圳、江苏等地互金协会集体发声后,针对P2P网贷平台的最新监管动向。
近日,辽宁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在其官网发布《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共计五章二十九条,值得注意的是,与部分省市地区先出台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大连发布的备案细则直接是最终定稿。
2018年1月19日,深圳整改验收P2P网贷平台细则发布,通知要求P2P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2月5日前,立即向注册地所属的区金融工作部门申请登记整改;并依照《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写指引表。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P2P企业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违规存量业务的化解,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P2P企业不予备案登记。下面我们来看看。
2017年12月29日,江苏省金融办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公告称,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160号)等,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江苏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网贷备案意见稿》)。下面我们来看看江苏P2P网贷备案细则全文。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办发布《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的还有《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情况。
2017年7月7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在官网发布《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京网贷备案办法》)。至此,作为网贷规模名列前茅的北上广深四地均已下发了备案登记监管文件,行业合规进程加速。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北京网贷备案登记征求意见稿解读​
自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四部委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国各省市均已展开整改行动。至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正式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国P2P网贷平台数量前三位的北上广均已下发网贷平台整改具体实施办法。北京网贷监管实施细则侧重在平台整改及经营规范性上,对很多模糊概念做了详细说明,而广东和上海的监管实施细则除了整改和规范性要求外,还增加了备案登记管理的具体程序和材料要求。本文将对三地政策的差异点进行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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