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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是否清楚买车贷款平台背后的真相

2015-05-22 15:02:54

近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宏观政策利好,两会期间高层表示鼓励互联网+,监管部门正在加快出台监管政策,法律研究也如火如荼。但目前的法律文章大多围绕投资人维权,银监会官员提出的“四条红线”,很少涉及互联网平台交易本身,对于P2P网贷公司具体运营方面少有涉及。笔者近来接触了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运营模式,与平台负责人深入探讨车抵贷业务,信用贷业务,债权转让业务,对其中出现的操作难题,法律疑难进行了全面解答。由于存在一些法律空白点,需更多法律实践。

 

笔者本文以平台车抵贷流程涉及的抵押权登记问题进行分析。

 

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不一致

 

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抵押贷款一般都会涉及多个投资人,分散在全国各地,投资人作为借款人的债权人,同时也是车辆的抵押权人。那么,问题来了。车辆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抵押权人居住在全国各地,不能到办理车抵手续所在地的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而且除原债权人之外还存在债权转让,投资人可能随时发生变动,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存在流程上的多重困难。

 

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大多采用担保代理人模式来解决抵押权登记问题,将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分离,三方签订委托协议,由线下公司或第三方公司代为持有抵押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最大化的尊重缔约自由的原则,约定有效。《委托协议》的约定并没有转让抵押权,只是关于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由谁的名义办理,其本身不违法,对协议三方有约束力。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因为各地车管所对第三方公司资质有不同要求,在实践过程中主要有2种方式:一是由平台或者线下公司作为担保代理人代为持有抵押权;二是由融资租赁公司代为持有抵押权。

 

二者虽然都是由第三方公司作为名义抵押权人代为持有抵押权,但在具体流程上会有较大差异。

 

 第一种 由平台或者线下公司作为担保代理人代为持有抵押权。


 在此车辆抵押贷款中,存在着委托、借款和抵押三中法律关系,存在着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和受托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委托人和平台(或者线下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注意,还可能存在委托人和平台(或者线下公司)和借款人签订的三方合同)。三个合同可以是一个文本,也可以是多个文本。有的平台将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融合在一起形成借款抵押合同,合同为三方主体,分别是出借人、借款人、名义抵押权人。重点需说明债权人与担保代理人签署委托协议,委托事项主要是抵押权由平台或者线下公司代为持有。平台或者线下公司为名义抵押权人,投资人为实际抵押权人。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且,对外已经产生公示效力。只不过公示的内容与实际抵押权人不一致。登记是以实际抵押权人为基础的,为了充分保证债务人的权利,可依据协议申请变更登记。

 

此种由平台或者线下公司代为持有抵押权的模式适合大多数地区,但也存在一些地区(例如上海)的车管所对公司持有抵押权做出特别要求,需要审查该公司是否具有放贷资质,不承认公司代个人持有抵押权。但大多数平台或者线下公司是金融服务公司或者咨询关系公司,不具有相应的金融牌照。因此无法办理抵押登记,难道车抵贷业务就此结束?答案是否定的。互联网交易平台绞尽脑汁想出了另一种方案,既解决公司资质问题,又能顺利办理抵押登记,也就是第二种模式。

 

 第二种 由小额信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具有放贷资质的公司(以下统称为“小贷公司”)作为担保代理人代为持有抵押权。


此种模式的便捷之处在于车管所认可小贷公司具有抵押权人资质,方便办理车辆抵押手续。但引入融资租赁公司,整个运营模式会变得复杂,其合规性有待考证。

 

一是在此车抵贷流程中,小贷公司作为名义抵押权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与借款合同双方主体不一致,有些地区车管所不认可。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双方主体一致,车管所才会认可。有的平台绞尽脑汁,制定双份不同主体的借款合同,一份是交给车管所备案,合同双方主体为:借款人和小贷公司,而实际的出借人并不是小贷公司。另一份是真正的借款合同,合同双方主体为:借款人和实际出借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成立分两种情况:一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权成立;二是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抵押,比如抵押,在抵押合同生效之时抵押权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流程中,给车管所备案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双方主体均为借款人和小贷公司。由此可见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也应该是此双方主体。关于另一份借款合同和委托协议是否能证明实际的抵押权人和债权人是平台的出借人有待更多的司法实践。

 

二是小贷公司代为持有抵押权,规模庞大,会不会受到小贷公司自有债务和经营状况的影响?法律规定,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在借款抵押合同设立的车辆抵押权登记实务中,小贷公司不是债权人,委托人才是债权人。由此可见,如果小贷公司破产,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一般不会将此抵押权列入小贷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但存在不确定风险。

 

以上是笔者对车抵贷类P2P网贷平台交易流程层面上关于办理登记手续问题的思考,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交易问题涉及合规性审查,相同的交易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模式,但无论如何,金融创新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这需要平台在推出相关业务之前由业务人员与律师进行详细沟通,做出妥善安排。

 

作者:王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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