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那么购房者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需注意哪些方面呢?
步骤/方法
1.首先要向经办人员了解自己可以申请的贷种,比较各贷种在贷款需提供的材料、对借款人的要求、贷款额度是否循环等方面有什么不同。银行的经办人员一般会向你推荐合适的贷种,比如在建设银行以房产抵押可以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也可以申请个人助业贷款,但个人助业贷款比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有很多优势。
2.其次,要向银行经办人员询问贷款利率。银行一般会向客户公布一个统一的贷款利率,各家银行略有差异,但差距很小。在询问贷款利率时,最重要的是要问清贷款利率各种优惠的条件,比如在建设银行如果你是已认定的省分行级VIP以上中高端客户,利率可以很低。另外在贷款银行平时的存款越多,可以拿到的利率也越低。
3.最后,要注意还款方式的选择。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会有多种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比如建设银行的个人助业贷款,贷款期限在二年以内(含)的,可采取按月付息、任意还本、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还款方式,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还可以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这些还款方式各有优劣,按月付息、任意还本有闲钱时可以任意还贷款,减少利息支出,但每月要按时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在提前还款时银行会有一些限制,但每月不用付利息;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均要还本付息,而且提前还款时银行也会有一些限制。
注意事项
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首先必须有抵押物才能贷款,而且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间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2;有长期稳定的足以支付每月贷款本息的收入来源;担保人;贷款需要支付律师见证费、抵押登记费、抵押房产的保险费、房产的评估费等。一般贷款下来要1个月左右。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这里,根据多年兼职律师办案的经验,向你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
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利息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补充事项
一是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二是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非公有经济新36条”的《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