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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
监管下的P2P网贷行业发展趋势如何?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P2P网贷行业监管《暂行办法》,此次的监管办法针对P2P网贷银行存管、信息披露、网络安全、限额规定、账户合规等等做了多方面的严格规范。现在,两个多月的时间过去,P2P网贷行业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效果。10月份,互联网金融行业又出台了七大条令,重拳出击整治互联网金融,在多项监管政策下,P2P网贷行业发展趋势如何呢?小编跟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
近日,重庆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整治校园网贷。近年来,由校园网贷引发的行业乱象持续发酵,特别是“裸条”事件爆发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此,重庆市金融办与市教委、重庆银监局会商印发《关于重庆市校园网贷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整顿校园网贷领域的违规行为,清理校园网贷乱象。为进一步普及相关知识,近日,重庆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策进行了解读。
网贷平台如何应对监管过渡时期的新政策?网贷监管细则的“靴子”正式落地后,平台如果继续朝着网贷平台的方向发展,必须符合一些硬性条件的规定,这也是决定网贷平台“存亡”的关键。那么对于广大网贷平台而言,应该如何应对过渡时期的的新政策呢?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同日,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工商总局等多家部委联合发文,公布各部门监管工作的具体方案。这项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行动涉及面之广,在中国历次整肃金融行业的行动中亦为罕见,也意味着网贷整改已进入高峰期。
互金协会正搭建信息平台监督网贷平台吗?那么信息集中披露是什么意思了?目前工作进展如何了?对于网贷平台有什么规范作用呢?
监管红线禁止“自融”是什么意思?《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网贷平台的居间性质决定了禁止“自融”的监管政策,这一政策在《办法》实施前便是网贷行业监管的一条“铁律”。2014年4月,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此处,“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即是指平台仅应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其本身不得为自己吸收资金。
虽然银监会出台了专门针对网贷平台的专项整治方案,目前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进行业务转型,并不单纯做网贷业务,而是实现了“混业经营”,如增加了结构化理财产品、收益权转让等业务,虽然此次整改工作强调加强“穿透式”监管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作,但《方案》并未具体明确实现资产穿透后具体协调监管责任。但从今往后,校园网贷将是p2p网贷重点整治对象。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13日就专项整治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这篇文章中,我们通过采访来详细解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方案 。
据银监会10月13日消息,近年来,网贷行业(以下简称“网贷”)风险积聚,出现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带来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四个部委联合印发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8月24日堪称最严网贷新政正式落地,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全面收紧。方案中包括禁止混业经营、借款额度上限等部分条款将对大部分网贷平台造成致命打击,为此平台不得不进行整改、转型。那么,后监管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贷平台,该往何处走呢?行业会发生一些什么样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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