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融资租赁类P2P平台负责人赵诚(化名)而言,是留守,还是撤离,俨然是一个艰难的抉择。上周,相关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借款额度上限限定在500万以内。此举意味着动辄数百万贷款规模的融资租赁类P2P贷款业务很可能被清理退出市场。
“过去一周,P2P行业内部天天开会讨论行业监管新规,不少涉足融资租赁类P2P业务的平台开始动了撤离的念头。”赵诚表示。但他发现,当前P2P行业内部已经摸索出不少变通方式——包括联合放贷、借道地方资产交易所进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与债权转让,甚至个别平台准备设立100家壳公司,将单笔千万级别的融资租赁资产化整为零,在满足监管要求同时完成募资。
多位P2P业内人士透露,一些平台之所以倾向留守,其实有着自己的算盘——不少平台已经与地方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开展沟通,希望后者能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即针对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大额P2P信贷业务出台专门的监管细则,比如在得到第三方担保机构风控保障的前提下允许这类业务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
留守者的顾虑
“《办法》对借款人设定借款额度上限,的确出乎业内意料。”赵诚坦言。此前P2P监管细则的各版征求意见稿都没有提出要对借款人借款额度设定上限,这让P2P平台将主要精力放在提高客户体验与获取优质资产。
一位融资租赁类p2p网贷平台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过去数天,不少朋友劝他赶紧推动业务两次转型--剥离相对大额、集中的融资租赁类P2P业务,转向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
“与其转型,不如留守。”一位融资租赁类p2p平台负责人直言。在他看来,融资租赁资产依然是P2P眼里为数不多的优质资产。究其原因,融资租赁业务整体坏账率约在1.5%,低于银行平均2%坏账率。何况,他还担心贸然转型可能导致不少投资者流失,影响平台发展速度。
在业内人士看来,不少融资租赁类P2P平台之所以倾向留守,还有另一个算盘,就是他们对政策依然抱有期望。具体而言,一是《办法》规定由小贷公司、担保机构设立的P2P平台另有一套监管细则,让不少平台看到融资租赁类P2P业务能够合规开展的突破点;二是不少平台正与相关部门沟通,希望针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业务设定一个新的监管细则,扶持中小企业与实体经济发展。
“不过,在沟通结果明朗前,这些平台还得找到延续现有融资租赁类P2P业务的合规操作方式。”赵诚表示,这无异于夹缝中求生存。
变通方式的利弊考量
在《办法》出台后,赵诚连续3天参加P2P行业内部研讨会,讨论如何让融资租赁类P2P业务既能符合借款人借款额上限规定,又能平稳发展。
“不少平台对此显得比较悲观,理由是他们认为《办法》的出台反映了监管部门的意图——引导P2P平台转向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若将大额融资租赁业务化整为零,似乎不符合监管部门的初衷。”他坦言。基于监管考量,这些平台要么准备剥离融资租赁类P2P业务,要么干脆退出市场。
他意外发现,更多平台正在悄悄寻找各类变通方式维系融资租赁类P2P业务。
目前,业内比较认可的变通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联合放贷模式,即5个平台联合起来为单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P2P贷款服务;二是借道地方资产交易所进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与债权转让,由此满足《办法》对P2P平台不得参与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规定同时,还能解决融资租赁类P2P业务的产品创设与债权转让等操作问题;三是个别平台已经计划先设立100家公司,将单笔融资租赁业务分散给100家公司,由后者发起P2P产品筹资,通过化整为零符合政策监管要求。
在赵诚看来,无论采取哪种变通方式,都将导致平台经营成本大幅上涨。
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通常单笔融资租赁业务通过P2P平台筹资所需的融资成本在8%-10%之间,扣除P2P产品7%左右的年化利率,平台只有1%利差收益覆盖产品创设等各项经营成本,若这些变通方法导致平台经营成本上升1个百分点,那么平台只有两个办法覆盖这部分新增成本,一是下调P2P产品收益率,二是自掏腰包买单。
在前述融资租赁类P2P平台负责人看来,考虑到市场竞争与获客需要,多数平台未必会贸然下调P2P产品收益率,更多只能通过自己买单或优化管理效率覆盖这些新增成本。如果这些变通做法对应的运营成本过高,平台也只好退出市场。
“如今,不少平台一方面表示有足够多的变通方式延续融资租赁类P2P业务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在偷偷计算这笔成本账。”赵诚直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