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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P2P借贷前先了解它的过去 现在 将来

2016-09-01 09:26:36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民间借贷模式,借款方和贷款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网络上自动达成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并按照一定网络流程完成认证、记账、清算等程序,从而完成借贷融资。借贷过程中的资料、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


P2P网络借贷


 全球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产生于英国伦敦,是于2005年3月正式上线的Zopa。Zopa主要通过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两种方式对借款方的信用等级作出评 定,而贷款方根据自己理想的利率和贷款期限将资金借给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方。如果借贷交易成功,Zopa可从每笔交易中获得0.5%借款额的佣金。 Zopa平台开创了民间小额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先河,为后期各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7年8月,我国首家P2P小额借贷网站成立。从此P2P网络借贷业务崭露头角。之后,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兴起。


  易成为洗钱及高利贷牟利工具
  网络借贷的兴起,为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借款带来了新的模式,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没有监管机构、缺少法律依据、信用风险高发、逾期追讨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也阻碍了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这些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从正当渠道而来的,但也不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限于网络的虚拟性,P2P网络借贷平台往往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些网络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钱工具或者从事高利贷的风险。

 此外,部分网络借贷平台采取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的模式,使得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不再是独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债权转让是通过对期限和金 额的双重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是向众多的、不特定的理财人吸收资金,这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极为相似,存在非法集资的影子。另外,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中介机构有可能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 资。


  “在途资金”存在巨大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及大量的资金交 易,由于借贷资金并不是即时打入借贷双方的账户,会产生“在途资金”。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是由贷款网站掌控的,如果网站开立第三方账户代为发放贷款, 在网站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网络交 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 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这些证明信息存在碎片化、片面性的特点,且极易造假,借此难以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
  此外,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如何保障借款人按时归还欠款,也缺乏有效的担保机制。

 今年仅上半年就有100多家网贷平台卷款跑路,说明监管存在相当大的漏洞。网站不属于金融机构,而法律对于民间借贷中介缺乏明确的界定,未将其纳入监管 范围,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目前这些借贷网站到底是由银监、工商、公安、网监、信产等哪个部门监管或协调监管,尚无确切的说法。准入门槛不明确、监管缺 失,使得行业内各企业素质良莠不齐,在高利润的诱惑下,难免引发一些平台创始人卷款跑路。


  管控虚拟环境,金融行为四建议
 严格贷前审查,避免信用风险。对借款用途是否合法、风险大小进行判断,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核,将借款人的信息、借款用途尽可能完备地提供给出借人,使出 借人参与到审查中。对于借款数额大或所处区域较近的借款人,可以考虑商业银行贷款的面谈面签制度,当面核实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各类证明材料。
  加强贷中管理,确保交易透明。资金交易结算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资金出借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独立的账户,在该账户中出借人可以看到资金流向,过程完全透明,增强行业的可信度,同时也规避了企业自身可能触碰到的非法集资的红线。
  完善贷后追偿,明确责任主体。可设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准备金从网贷平台的佣金中提取,目的是将网络贷款平台由纯收益的主体演变为利益与风险相匹配的主体,明确网络贷款中介为借款的保证人,使其承担担保责任。
  明确监管责任,完善行业监管。P2P交易核心为借贷,故银监会应作为主要监管机构,对网贷平台的业务进行监管;工商部门对其市场准入和退出、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管;通信部门对其备案,对网站内容的合法性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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