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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重视伪金融风险 强化功能监管

2016-03-11 15:37:28

  互联网金融议题较早被引入“两会”是在2013年,在该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提交了《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几点建议的提案》。今年,谢卫将提交两份提案,分别是《关于高度重视“伪金融”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和《关于改进现有金融监管功能的建议》。

  昨日,谢卫在北京接受了证券时报记者独家专访。作为基金行业唯一的全国政协委员,谢卫今年将提交两份提案,分别是《关于高度重视“伪金融”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和《关于改进现有金融监管功能的建议》。

  谢卫表示,这两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浪潮的兴起,以互联网金融为幌子的“伪金融”行为也有扩散趋势,这些“伪金融”让普通投资者真假难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利率秩序和金融秩序。为防范金融风险扩散,需要高度重视“伪金融”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在《关于改进现有金融监管功能的建议》中,谢卫表示,金融监管架构及其功能的改进已经事关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必须按照市场化的改革方向,重新调整我国金融监管架构及其功能,为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什么是“伪金融”?

  在谢卫看来,所谓“伪金融”,是指一些公司比如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理财公司以高收益为诱饵,以投资理财的名义筹集资金,在融得资金后,这些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将资金用于事前约定的项目,从而导致各类金融风险的金融行为。

  谢卫表示,“伪金融”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非法集资。此类平台公司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创始人虚构借款人信息,以高利率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秒标等形式,在吸引投资者大量资金后卷款而逃。

  二是自融。此类平台公司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的融资金额、掩盖融资方主体与平台的关联性,在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对接到平台实际运营方或平台关联方,实现自用目的。

  三是庞氏骗局。此类平台隐瞒经营不善的事实,通过发布标的筹集新的资金垫付给先前的投资人,企图通过以新还旧的方式渡过难关。

  四是资产池错配。此类平台私设资金池,投资人资金先流入平台指定账户,然后再去匹配项目,通常存在“以短养长”的期限错配,容易引发流动性危机。

  与此对应,谢卫认为“伪金融”有四大危害:一是劣币驱逐良币,导致行业内一些稳健的平台被这些“伪金融”平台“驱逐”。

  二是高违约率,信用风险成为爆雷重灾区。由于没有被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范围,P2P平台无法调查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在开展业务时信用档案缺失,甚至无法有效识别客户身份。这种情况下,借款人的违约几率大、违约行为很难被追究。

  三是多数平台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增加了金融业打破刚性兑付的难度。

  四是为了筹措资金而衍生的不正当勾当,严重破坏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初期,有效监管的缺失,使得互联网行业现在处于行业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状态,因此难免出现鱼龙混杂、李鬼比李逵更多的现象。

  四方面建议促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谢卫表示,互联网金融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前不久更是首次被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建议。对此,政策监管既要强调发展,也要做好规范和取缔。简单说,就是该发展的发展,该规范的规范,该取缔的取缔。

  具体而言,谢卫建议从四方面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是发展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为目标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与各行业深度融合,对促进传统产业跨界融合、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意义重大。例如,我们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通过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和互联网保险,有效化解传统金融行业的高渠道成本问题,提高金融效率,同时也方便和实惠普通百姓,实现普惠金融。

  二是规范游离在灰色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

  三是取缔涉嫌非法集资、自融、庞氏骗局等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四是严格限制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减少潜在风险的产生。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性以及无门槛性,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槛很低,从而给了这些“伪金融”平台可乘之机。因此,为了防范这些“伪金融”平台的诞生,需要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加大对于进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检查与监管。

  建议进一步强化功能监管

  针对目前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谢卫认为,在现有机构监管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功能监管。通过功能监管实现对同一或类似金融业务大体相关的监管。

  同时,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建立起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双方监管范围重叠的金融机构或业务,还要特别注意降低监管成本,明确双方监管信息收集的边界,通过更有效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兼顾了解掌握风险和降低监管负担的平衡。

  此外,要厘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监管责任划分,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地方政府不能只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金融风险,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一方面要鼓励,另一方面也要充分意识到其风险的易发性和传染性。

  最后,创新干部管理体制。大力引进市场化专业人士进入监管部门,优化监管队伍的专业性。同时发挥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监管作用,作为行政性监管的补充,使金融监管目标与金融机构的内在经营目标更好地结合起来。

  谢卫表示,金融监管是一把双刃剑,监管过松容易产生金融风险,监管过严则会扼杀金融创新。一个制度完备的功能监管体系不但能够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金融创新。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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