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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P2P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2018-04-02 14:39:30

  近日,辽宁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在其官网发布《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共计五章二十九条,值得注意的是,与部分省市地区先出台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大连发布的备案细则直接是最终定稿。

  大连网贷平台备案细则除了对新设网贷机构、已存续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之外,还提及了备案后平台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并未对平台资金存管银行提属地化要求。

  网贷之家根据公开资料梳理,截至目前共有18个省市地区出台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整改验收工作表等备案相关细则,分别为北京、厦门、广西、上海、广东、深圳、福建、浙江、江苏、江西、河南、山东、合肥、新疆、广州、山西、天津、辽宁省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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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细则全文:

  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大金局发〔2018〕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贷机构基本统计信息,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贷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大连市金融发展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办依申请对我市网贷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三条 市金融局、大连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市网络借贷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本辖区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市金融局负责对本市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各区(市)县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贷机构档案建立及管理。

  各区(市)县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配合市金融局做好网贷机构日常监管和沟通协调工作。

  大连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贷机构的行为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第四条 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申请备案登记。网贷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并纳入清理整治范围的网贷机构,应当依据大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在完成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备案登记。

  第五条 市金融局在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 鼓励辖内网贷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聘请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者,加强员工培训,持续提升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准。

  第二章   新设机构备案登记

  第七条 新设立的网贷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向市金融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主要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图;

  (五)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履历表、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九)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十)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开展的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评情况;

  (十一)已与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十二)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内容参照《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十三)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 新设立的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依规配合市金融局、大连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三)同意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网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公示;

  (四)准确、及时填报或提供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系统相关数据、信息,并做好技术配合,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资金存管银行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

  第九条 市金融局在收到新设立网贷机构提交的完备文件资料后,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书面审核、多方数据对比、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贷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市金融局在受理机构备案申请4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新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并向予以备案的网贷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三章   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并纳入清理整治范围验收合格的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公司名称、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除应当提交第七条所述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机构经营总体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首笔网贷业务时间、产品信息、资金流转图等;

  (二)违法违规业务整改情况说明;

  (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情况证明;

  (四)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五)业务数据资料,包括标的种类、标的成交量、标的成交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等;

  (六)各业务类型合同范本;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网贷机构的业务经营数据、客户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专项审计报告以网贷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请时间的上一会计年度和最近一期作为报告期;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机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存量不合规业务是否整改完成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网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市金融局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市金融局在收到完备的文件资料后5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已存续机构予以备案,并向予以备案的网贷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四章  备案登记后管理

  第十四条 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市金融局;未按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十五条 新设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金融局。网贷机构在资金存管系统正式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金融局。

  第十六条 市金融局在网贷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后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网贷机构的基本情况(网贷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信息、联系方式、备案时间等)、增值业务经营许可信息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公示期满后,对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给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网贷机构名称、经营场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等基本信息变更的,或出现合并、重组、股权变更比例超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申请备案变更。市金融局核实变更信息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网贷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金融局,同时提供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贷机构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市金融局注销其备案。

  第十九条 网贷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金融局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贷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第二十条 网贷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市金融局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市金融局、大连银监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网贷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市金融局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金融局可以对网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网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网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网贷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由市金融局责令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市金融局可视情况注销网贷机构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网贷机构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若被发现与事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市金融局有权暂停接受由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网贷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市金融局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依法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贷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设立的网贷机构不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由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网贷机构拒不整改、延期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金融局将不予备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对市金融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市金融局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网贷机构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市金融局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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