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贷网

团贷网 > 理财资讯 > 互联网金融 > 政策法规
投资送518红包

浙江P2P备案登记细则征求意见稿亮点有哪些

2017-12-19 14:57:53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办发布《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的还有《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浙江P2P备案登记细则征求意见稿亮点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P2P网贷备案

P2P网贷备案


  从浙江的政策看,主要有几个亮点:

  1、提出存管属地化要求,但相对人性化。

  浙江要求平台要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对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于备案登记后1年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不过,根据《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这些存管银行还需要通过中国互金协会的测评。

  2、鼓励龙头企业设立网贷平台,服务实体经济。

  细则称,支持省内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发起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网贷平台实现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点对点借贷,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网贷平台至今涉及小微企业的贷款超过了2万亿元。相信,在政策的支持下,后续会有更多的实力公司进入到网贷行业。

  3、浙江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为借贷双方提供符合保险行业监管规定的信用保证保险服务。

  在《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出,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后续平台和保险公司合作提供第三方保障的方式,将会越来越普及。


P2P网贷备案

P2P网贷备案


  4、对网贷第三方机构报告作出要求,特别提及安全测评。

  政策要求浙江网贷机构应当每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经营合规等重点环节的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性审查、聘请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进行测评认证,并在本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经营合规等重点环节审计报告、合规性审查报告、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报告。

  政策还要求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发现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

  5、强调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适当性管理。

  这一点也是监管方一直提及的,对于网贷行业的成熟非常有必要。浙江的政策指出,网贷平台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对应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同时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的审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借款人实行分级管理,避免向不合格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此外,对于存量P2P平台备案,征求意见稿提及,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展业的P2P平台申请备案,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相关工作要求,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设区的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设区的市领导小组指定部门)验收合格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及,P2P平台在备案登记后1年内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实现资金存管或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以及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1年的,金融办应注销其备案登记并进行公示。

  另外,在外省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浙江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部机构备案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并接受监管。

  以上这些都是浙江P2P备案登记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亮点,我们看到,如今P2P监管越来越严格,监管过后的p2p网贷发展也将更加健康。

投资理财
互联网金融
借贷
信用卡

团贷网

电话:400-641-0888

微信服务号:团贷网服务平台

微信订阅号:团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