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退出指引》)出台,要求网贷平台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合法利益。其中第十条特别提出,具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背景的网贷机构应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提供合理范围内的资金援助,协助网贷机构尽量缩小不良贷款余额和待偿余额之间的差额。
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条款在业内引发了不少争议。有观点认为,要求国资等股东提供资金援助,与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不符,与打破刚性兑付的要求更是背道而驰,为网贷平台“兜底”的要求可能会引发国资等股东退出网贷平台的大潮。不可否认的是,规定的出发点是有益于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实施,是可以避免国资等股东退出潮发生的。同时,业内人士指出,股东背景不能代表实际发展能力,网贷平台退出与否还看自身。
互金监管
未厘定合理援助范围
众所周知,网贷平台一旦暴雷,投资者后续追偿十分困难,《退出指引》似乎为之带来了一线希望。
但针对其第十条提出的要求国资等股东提供资金援助的做法,中国科技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律师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要求有实力的国资股东对平台承担责任,防止其在退出时留下遗留问题,其内在逻辑将落脚点放在保障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之上。
业内认为,这种股东“兜底”的做法会助长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不利于打破刚性兑付。对此,肖飒律师表示,确实存在这样的可能性,但如果《退出指引》最终只是将国资股东的出资义务限定在平台退出阶段,并对其出资范围额度进行限定的话,他还是应当认可这一举措的。
目前,《退出指引》的征求意见稿还未具体规定股东资金援助的“合理范围”。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告诉记者,上述要求更多地只是一种不具法律效应的提议和倡导,以期在合规的框架下尽可能地降低出借人的投资损失。既然是倡议,也就不可能给出具体的比例要求,至于究竟多大的比例合适,更多地还是要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资因何退出尚无定论
由于《退出指引》于国庆节前推出,而节后关于“国资清理P2P业务”的新闻铺天盖地,因此有不少人士认为是相关股东受到了前述规定的影响,希望尽快摆脱网贷平台。
10月8日,钱保姆官网发布《浙江佰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以及法人变更的公告》显示,钱保姆母公司浙江佰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现股权变更,因通辽市国资委要求下属企业退出互金行业,全资控股股东内蒙古城投投资有限公司响应上级号召,将钱保姆平价出让给浙江五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森森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晶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目前看来,业内关于《退出指引》会引起国资股东退出网贷平台大潮的猜想尚难以得到印证。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对记者表示,深圳的《退出指引》只是区域性质的征求意见稿。同时,有国资背景平台的国资成份差异也比较大,既有大型国企控股的平台,也有小型国企只以少量股份参与的平台。一般来说,大型国企在对外设立网贷平台前,会经历市场调研、拟定业务发展规划等阶段,对平台日常经营的要求也比较高,进入与退出一般都需要有比较完善的决策过程,不太可能会仅仅因为该《指引》就退出。
一位网贷行业资深观察者称,按照《公司法》和《退出指引》,如果平台确实出现了问题,或者预计将来出现风险,现阶段的国资股东肯定会转让股份或者直接退出网贷平台,因此国资股东是否退出取决于平台今后是否能完全合规,平台是否在业务风险或其他风险方面均可控。也就是说,“就看平台干得好不好”。
互金监管
淡化标签回归本源
既然如此,那为什么还会有众多业内人士猜测《退出指引》会引发国资股东退出网贷平台的趋势呢?这还要从双方的关系说起。
空中金融CEO赖效纲称,双方关系可以说是既明确又复杂。国资股东之所以会入股网贷平台,就是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打通与市场包括民间资本之间的渠道,让国有资本能够进一步盘活;而对平台方面而言,国资股东除了能带来切实的资源包括资金流之外,更能够作为平台的增信和品牌背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平台想借国资做文章,而国资不愿意过多介入平台的具体运营,结果就演变成一种变相的挂靠模式。
但是,投资者对于真假国资欠缺专业的判断能力。随着部分国资背景的平台也开始暴雷,“国资”作为网贷平台用来增信的“大腿”也在逐渐丧失权威性。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现存223家国资系平台中,停业及问题平台为43家,占比高达19.28%。
因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如此一来,在投资者信任度下降的情况下,加上《退出指引》的影响,应该会有一部分国资股东退出网贷平台,但真正的国资平台则会在其后迎来进一步净化的行业环境。而股东对网贷平台有信心就不会退出,前提是平台本身要做到合规和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