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由于身份特除,参加民间借贷情况又比较复杂。因此,大家都想知道,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有什么要注意的呢?
一、我该怎么办
某街道办主任老陆儿子结婚要买房,家里一时拿不出足够的首付。一位与他同乡的工程承包商听说了之后,主动找上门来表示愿意借钱给老陆,低息甚至不计息。老陆觉得自己与这位承包商并没有熟到可以伸手借钱的程度,但家里确实又急需这一笔钱,那么这钱到底能不能借呢?
二、 “纪律君”如是说
对于外人主动提供的借贷,老陆多想一想是对的。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案件中,有不少打着借贷之名行索贿受贿之实的例子,需要引起广大党员干部的警惕。
民间借贷
“纪律君”了解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被认定为受贿。那么,如何区分正常借款和受贿呢?“纪律君”强调,一定要学会从以下几方面辨别:一是借据的形成过程是否正常,也就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哪些人参与下形成借据;二是借款事由是否合理合法;三是借款去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四是借款双方平时关系以及有无经常往来 ;五是借款后的归还情况;六是借款方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七是出借方有无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谋利的目的。
此例中,老陆与主动提供借贷一方并无长期密切交往,这与此类民间借贷发生时通常伴随有情感依托关系的情况不符,确实需要思考出借人是否有收取利息之外的其他要求,一旦涉及利用职务为其谋利,借款的性质就变了。
三、相关案例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原副署长叶虔为了还上一笔投资贷款,找一家园林绿化公司的老板李某杰借了100万元。但他在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后,并没有向李某杰归还借款。这一笔钱最终被公诉机关认定为受贿。
四、延伸阅读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三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应当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这一借款报告制度理清了公职人员向利害关系人借款行为性质的这一糊涂账。可以看出,纪律并不绝对禁止公职人员向利害关系人借款,这是尊重民事法律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的体现,只要按照要求报告就符合纪律要求,即便借款目的正当,如果不履行报告义务也属于违纪。那些基于感情而正当借款的公职人员自然愿意主动报告,而那些故意隐瞒不报的无论基于什么原因都涉嫌违纪,这样就能让清者自清、浊者自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