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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知识之《担保法》

2015-06-26 16:04:15

常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事件不断的增加,这也是因为借款者与被借款者在建立借款关系时疏忽了一些法律知识。尤其是金融行业,法律意识薄落最终很容易吃亏。在此提醒借款者或被借款者民间借贷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自愿自助、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常见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房屋、土地),还有交通工具(汽车、船舶、航空器)、大型的机器。

 

3.质押(债务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常见的质押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票、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

大部分抵押或质押最好都到相关的部门(房地局、车管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办理登记,主要是为了控制债务人,让其无法擅自转移财产,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

 

4.留置

主要发生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方不付费,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占有委托方的相关财产,并拍卖该财产,以偿付相应的费用。

 

5.定金

1)是“定金”,而非“订金”,签合同一定要看清楚,后者不受法律保护

2)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间借贷的担保法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每一个款项都有相关的规定,在选择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时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贷时也要写好相关的法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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