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经营
现阶段,全国民间借贷市场总体上处于无序状态,从事放贷业务的主体中不但有小贷公司、典当行、农村互助组织,还有大批披着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咨询公司外衣进行违规放贷活动的各类组织及个人。
尽管小贷、典当行业已有银监会、商务部、公安部等部门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办法,由地方金融办、银监局、商务委等负责日常审批和业务监督,但部委规章的法律效力偏低,始终缺乏一部统一有效的法律规范文件。加上小贷公司、担保机构在各省市通常会有自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导致各地准入标准、监管、业务范围并不统一,也为违法违规贷款行为埋下了法律隐患。
目前民间借贷的适用法律文件散布于《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中,但零散的法律条文不足以应付纷繁复杂且呈递增趋势的民间借贷案件,“无法可依”导致的法律适用混乱引发的审判争议屡见不鲜。
与此同时,大量投资咨询公司的放贷行为、个人放贷等民间借贷活动得不到有效监管,也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和业务经营规则。银监会牵头设立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表示,要高度关注一些重点领域的风险情况,如投资理财领域、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房地产、建筑等其他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各主体还存在相互转化趋势,比如传统民间借贷人士、资金掮客等逐步演化成网络借贷的参与方,部分组织甚至以P2P网贷平台为幌子,从事违规吸存放贷业务,已触碰非法集资底线。
事实上,央行等相关部门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探索由来已久。早在2006年,业界便传出正在起草《放贷人条例》的消息。在民间层面,业界律师、行业学者曾撰写了《民间借贷法》、《民间投资促进法》建议稿。去年两会期间,两会代表亦提出了关于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提案。
据了解,此次《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有望实现对当前大部分民间借贷活动的覆盖,对于未持有牌照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将按照《条例》和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除了对依法获得牌照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监管,《条例》拟对非法吸收存款、违规放贷、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治。另据业界披露,《条例》还会建立完善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制度,强化对举报人的正向激励和保护。
有所忧虑
对于即将出台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民间借贷市场反响强烈。多位民间借贷人士表示,《条例》的出台将给整个民间借贷市场提供法律依据,并提高违法违规放贷的成本,规范整个行业市场。不过,他们也心存忧虑。
湖南一位长期从事民间放贷生意的负责人表示,最担心监管条例出台后对民间借贷市场各种创新的借贷形式产生扼制,影响民间借贷的灵活、变通性及产生新的成本。“一旦纳入正规监管,持牌经营,一般都会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比如要求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资金投向限制等,远没有现在做民间借贷来得自由;几个人合伙就能进行资金收集、放贷、催贷,还可以随机应变地处理紧急情况,不受任何条条框框的限制。”该负责人坦言。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颜贻潘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出台则持谨慎乐观的态度。他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是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一种规范和引导,但牌照管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毕竟担保机构、小贷、典当行均有获得相关营业牌照,但还是出现各种问题,甚至诱发民间借贷危机。“除了制定《条例》,更重要的是如何落实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把关准入环节,还应对放贷的事中事后进行动态监管,把控其资金去向。”颜贻潘说。
无疑,制定《条例》只是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开端。受访人士表示,在民间借贷走向法制化、阳光化的过程中,还应鼓励发展专业化的民间借贷融资中介机构、民间借贷交易中心,推动民间借贷双方实现资金匹配、信息共享及借贷标的适度流转。
当前,温州、广州、长沙等全国多个城市已陆续设立“民间金融一条街”,形成区域性的民间金融交易市场。这些民间金融的聚集地提供借贷信息撮合、公证、律师、审计、信用评级等综合化服务,甚至出现了参与处置民间借贷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机构。这对当前持续低迷、借贷利率普遍降至月息2分以下的民间借贷市场无疑是一大利好。长远来看,民间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的补充作用会更加明显,甚至与之并驾齐驱。
来源:新金融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