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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案明文规定

2015-04-15 16:52:26

面对民间贷贷危机对一些产业造成的打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如何解决民间融资领域存在的困难和现状进行解决。更好的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规定和治理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问题更是社会上需要重视的问题。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案更需要明确规定。来缓解案件的重演。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第二条: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第三条: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条: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活跃,同时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民间借贷纠纷案也屡屡出现。民间借贷司法需要给出明确的规定约束借贷过程中不合规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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