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p2p网贷细则亮点有哪些?2月13日,广东金融办发布《广东省<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作为全国首个地方性网贷监管细则征求稿,广东p2p网贷细则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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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主体
在广东省内注册并从事网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注册地在外省的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备案登记受理部门
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省金融办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统一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三、备案后评估分类
省金融办有权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等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会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四、电信许可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贷信息中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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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治理能力的要求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和风控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鼓励网贷信息中介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增强机构实力。鼓励聘请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六、资料报送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报送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等信息。
七、监管措施
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本省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对网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谈话。
监管部门应当对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状况。
纵观全文,广东p2p网贷细则中,银行存管没有被提及,对于广大被银行拒之门外而没有建立银行存管业务的互金平台而言,是否意味着网贷暂行办法关于银行存管的硬指标已经在实践中有所松动呢?看了广东p2p网贷细则还是有需要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