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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P2P借贷市场,P2P网贷将提高托管门槛

2015-03-20 17:27:57

过去,老百姓的理财渠道比较受禁锢,无非是银行、信托、基金等渠道。银行基金类的理财产品,安全性较佳,但是收益太低;信托类收益比银行高几个点,然而起投门槛太高,让普通投资人望而却步。P2P网贷的走红,给原本固化、保守的国内投资环境注入了一股生机。老百姓受这种投资环境“禁锢”已久,因此“P2P网贷”才能有这么大的市场。其一,网贷平台在数量上几乎呈现爆炸式增长,其二,监管政策的缺失,导致了这个市场出现了许多别有用心的人,钻着监管的空子来招摇撞骗。那么,投资人在面对良莠不齐的P2P网贷市场的时候,应当如何正确选择平台,从而合理规避风险?

 

一、看平台注册资本

 

虽然注册资本与跑路与否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关系,但是平台的注册资本多少体现了平台的资金能力。此外,P2P市场也对监管表现出了极大的期待,纷纷要求设立P2P准入门槛,必要时甚至可以设置明确的注册资金要求。对于平台自身来说,注册资本越多,就具备越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不管是从风控体系的搭建还是风控团队的建设上来看,资金实力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P2P的现状就是低门槛进入,绝大部分平台的注册资本都只有千万级别,以P2P目前的发展速度来看,一个平台只要正常运营一段时间,资金存量基本都能做到上亿。当极低的注册资本无法应对不断扩张的业务规模时,就意味着风险在聚积,一旦某一项目或是环节出现问题,对于平台而言几乎是灭顶之灾。

 

我们都说不能输在起跑线上,注册资本对于平台而言就是一条起跑线,那些注册资本远远不如他人的平台,且不论步伐是否能跟上,总归是还没开始跑就落后了的。因此,投资人在选择平台的时候,至少应该将平台的注册资本列为投资参考指标之一。

 

二、看平台是否进行资金托管

 

资金托管是个一直被热议的话题。王岩岫在提出P2P十大监管原则时,就明确强调“P2P平台应当对投资人资金进行托管,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资金托管对平台而言,最大的意义是将信息流与资金流严密地隔绝开来。首先,平台无法擅自挪用资金,因为投资人的资金会在投标完成后,直接进入独立的第三方托管账户,而不经由平台账户;其次,平台无法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资金托管下的平台,对资金没有调配权,平台项目与每笔资金一一对应,不存在资金沉淀的情况。

 

投资人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投资首要的追求应该是本金安全,其次才是收益需求。细数过往的跑路平台,不难发现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没有对资金进行托管,因而跑路成本极低,平台所有资金都直接流入平台(负责人)的账户,不受任何第三方监督,平台能够对资金进行绝对调配,从而上演了一出出“携款潜逃”的戏码。

 

三、看平台的社会责任感

 

P2P作为一种处于监管缺失当中的民间金融形式,可以说是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的。在这种缺乏法律管束的前提下,投资人需要面对的最大风险,其实并不是来自于平台的经营性风险或整体经济环境波动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而是平台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最易潜伏的风险,而且我们只能从主观上臆断一个平台会不会产生道德风险。什么样的平台最不容易产生道德风险?我认为是极具社会责任感的平台。企业具备社会责任感,意味着这个团队并不以谋求利益为唯一目标,反而还会通过捐助、资助、扶持、出资等多种形式来表达对社会的关怀,彰显企业的社会公德及处世态度。一个充满社会责任感的平台,必定是有良知的企业。

 

只有敢于对社会负责的平台,才更有能力对投资人负责。在此也建议投资人在考察平台的时候,不要单一地从平台数据、知名度、业绩、影响力等维度来评判平台,还要从平台是否热心公益、关怀民生、回报社会等方面来判断平台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当然,也并不是说,投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平台,就一定不会出现风险。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应当谨慎选择。

 

P2P的具体监管策略上,据前述接近会议人士介绍,监管层及自律组织可能会对P2P的借款余额进行按月监控,同时平台月末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平台净资产的倍数上限,但这一倍数目前尚未有最终结论。

 

P2P到底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监管层和业内的意见也不一致,但最终应该还是会根据平台体量设定一个倍数。”该人士坦言,“之前媒体说的3000万注册资本和10倍杠杆都是其中的意见,但倍数需要更具体的办法进行细化。”

 

而在另一位接近会议人士吴桐(化名)看来,最低注册资本或借款余额限制并非对P2P行业构成最直接的影响,而监管办法对托管机构设定准入门槛可能反而会对行业带来更大的变数。

 

3000万元注册资本其实对许多P2P来说都不是难事,因为现在工商注册不需要实缴。”吴桐坦言,“影响大的是托管,按草案要求,P2P的资金托管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来完成。”

 

事实上,将P2P托管机构锁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强化P2P平台的一一对应及资金安全监管的整体思路不无关联。

 

“强化托管资质,将P2P平台的托管中介强制给银行,较大程度上是为了防范平台挪用往来资金的风险。”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称,“目前绝大部分P2P的资金托管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完成的。但现在有的第三方支付也在做P2P,这就无法从制度上避免第三方支付挪用资金的可能。”

 

事实上,近期已有部分P2P同银行宣布开展资金托管合作。

 

但在吴桐看来,P2P资金借贷强制由银行托管可能会将部分中小型P2P挤出合规范围。

 

P2P和银行合作,是银行在挑P2P,因为银行怕你出事,万一有风险回头砸的是我银行的信誉,所以许多小平台银行是看不上的,这就造成了这些P2P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吴桐指出,“还有一个思路是银行可以托管,同时给三方支付设定一定的门槛。”

 

此外,据前述接近会议人士介绍,拟定草案也并未对当前普遍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进行叫停,但对实施债权转让的融资项目上限进行了限制。

 

“按照草案,平台在取得借款双方同意后,可以提供单笔5万元以下的融资项目转让信息,而超过这个额度的不能拆分。”前述接近会议人士透露,“采取这一模式一方面是要保证小额债权的流动性,另一方面是怕一些平台利用债权转让做拆分变相集资,同时也降低债权集中度风险。”

 

此外,根据拟定草案,未来P2P行业还有望参照信托业的模式设立相应的风险保障基金。

 

P2P可按照规定设立行业发展风险保障基金,平台需要按照监管规定,根据业务规模向制定管理机构缴纳风险保障金,但这个具体操作和缴纳比例还没有最终确定。”前述人士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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